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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位于供應鏈終端的,銷售FSC成品和貼標產品的組織(例如,零售商,出版商)可在銷售文件中省略百分比或信用信息(例如,使用“FSC混合”聲明來代替“FSC混合70%”或“FSC混合信用”)。但是,在這種情況下,這些信息就已經丟失,不允許供應鏈后續的組織再使用或者恢復這些產品的百分比或者信用信息。 5.3如果產品在運輸過程中不包含銷售文件, 公司在運輸文件中須包含上面 5.1.3 中相同的信息??蛻艨梢愿鶕诵畔⒈嬲J產品是FSC認證的,并與銷售文件相互關聯。 5.4 公司確保銷售文件中帶有FSC**, FSC混合或FSC回收聲明銷售的產品,不帶有其他森林認證體系的標簽。 說明:如果產品上貼有FSC標簽,銷售文件和交付文件中FSC認證的產品可同時帶有FSC聲明和其他森林認證體系的聲明。 5.5 組織銷售從小規?;蛘呱鐓^生產者獲得投入材料的產品時,可在銷售文件中添加以下聲明“來自小規?;蛘呱鐓^林業生產者”。此聲明能被證書持有者在供應鏈上傳遞。 5.6 如果產品是原材料或者是半成品,并且客戶是通過FSC認證的企業,組織可只銷售那些銷售文件和交付文件中帶有“FSC受控木材”聲明的產品。 5.7 如果FSC聲明和/或證書號碼不能在銷售文件或交付文件中體現,組織應通過補充文件(例如,補充信件)將要求的信息提供給客戶,這種情況下,組織應得到認證機構的許可,并按照下列要求執行: a) 應存在可以將補充文件和銷售或交付文件連接的清楚的信息; b) 不能夠有使客戶誤解補充文件中哪些產品是FSC認證的,哪些不是FSC認證產品的風險; c) 如果銷售文件中包含帶有不同FSC聲明的多種產品,在補充文件中應為每個產品交互引用其FSC聲明。